為切實維護稻城縣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守護高原旅游城市良好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稻城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決定開展嚴厲打擊非法營運違法行為集中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打擊整治范圍
本公告所稱非法營運行為,是指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行為,重點打擊以下情形: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利用私家車、租賃車、“營轉非”車輛等,在稻城客運中心、亞丁景區門口、香格里拉鎮游客集散點等重點區域,以“低價拼車”“景區專線”“跨省包車”等名義攬客營運的行為;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以及網約車平臺向未取得經營資質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接派單服務的行為;
(三)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QQ群、電話等方式,以“順風車”“拼車”為名變相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
(四)其他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非法營運行為。
二、處罰標準與相關規定
(二)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以下標準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依據《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于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從事非法營運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通過網絡群組組織非法營運的,依據“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原則,追究群主及相關人員法律責任,責令相關群組限期解散;
(五)對執法檢查中存在沖卡、阻撓執法、暴力抗法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嚴處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執法工作措施
(二)建立非法營運“黑名單”制度,對多次違法、情節嚴重的經營者公開曝光,納入信用懲戒體系;
(三)對查獲的非法營運車輛依法予以扣押,作為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責的證據;當事人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車輛抵繳罰款。
四、相關要求與倡議
(一)廣大經營者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立即停止非法營運行為,主動辦理合法營運手續,合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二)廣大市民、游客應增強安全意識,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出行優先選擇正規客運班車、合規出租車、合法網約車等交通工具,切實保障自身權益;
特此公告
稻城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5年12月24日
